花20万请女明星直播带货,3个月仅成交278元……
约定销售100万元
实际成交只有278元……
3月18日
“20万请曹姓明星直播带货
3个月成交278元”
话题登顶热搜,引发热议
带货3个多月成交278元
广西南宁一家商贸公司请上海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明星曹某某直播带货,该公司交了7万预付款后,曹某某带货3个多月,仅完成278元的销售额,该公司要求退还直播服务费遭拒。3月1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通报该案结果。
▲双方签订直播服务合同
南宁某商贸公司主要经营迷你榨汁机、加湿器等小百货。2022年1月,该公司看中上海某网络公司旗下的艺人曹某某,曹某某参演了国内不少知名古装剧,有一定影响力。
2022年1月9日,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直播推广服务合同》,由曹某某直播带货,南宁某商贸公司支付20万元直播服务费,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曹某某在直播间销售额要达到100万元。
如果未达到,上海某网络公司要退还直播服务费,并支付已付金额100%的违约金。
▲签订直播服务合同后,南宁某商贸公司支付了7万元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2022年1月21日,南宁某商贸公司支付了7万元的直播服务预付款。之后,曹某某在直播间仅成交278元,未达到销售目标。其中,2022年3月3日卖出加湿器5个退货2个;3月11日销售的14个小化妆镜退货3个等,销售成交“惨淡”。
由于未达到销售目标,南宁某商贸公司要求上海某网络公司按合同约定退款,经核算,双方确认某网络公司应退还原告69722元。但某网络公司至今未退款。
▲直播3个多月,仅完成278元,双方协商退款事宜
法院判决:退费并支付违约金
南宁某商贸公司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上海某网络公司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上海某网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直播任务,除了退还南宁某商贸公司69722元服务费外,还要支付69722元违约金。
主办法官告诉记者,南宁某商贸公司能胜诉,是因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了双方的责权利。
法官提醒
直播带货火爆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背后可能会引发的纠纷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并非所有入局者都能收获预期的业绩,即便是网红、艺人直播带货,销售业绩惨淡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本案中,网络直播公司应考虑自身能力实际情况,不要过高地夸大自身能力;商家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擦亮眼睛,尽可能细致地约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因素条款,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签订合同要慎重
不要盲目相信网红主播
此前,也有主播曾因带货销售额太低引发纠纷。
2022年初,江苏苏州某公司花20万元请“大V”直播带货,结果仅成交2笔,销售额不足500元,遂起诉“大V”账号所属的文化公司要求退款。
在该案例中,苏州某商务公司看中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账号粉丝量巨大,与其签订了《直播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由文化传媒公司安排主播,为自己公司生产的修护霜进行直播销售推广,基础服务费用为20万元。
文化传媒公司保证,修护霜实际销售金额达50万元,如未实现该销售金额,需退还等比部分的基础服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商务公司按约支付了服务费20万元。然而,通过直播该修护霜仅销售了两笔,金额共计仅456元。巨大的心理落差下,商务公司诉至虎丘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用20万元。
虎丘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直播推广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约定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因双方约定服务费按实际完成比率退还,该院判决被告退还服务费199817.6元。
法官提示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服务费不低,商家要谨慎选择直播平台,尤其是签订合同要慎重,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全面预测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防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盲目相信网红主播或艺人的带货能力,以免得不偿失。
消费者需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过于看重数据、形式,忽略对于产品本身的真实需求及对于购买渠道的选择。
企业或商家应谨慎选择的销售渠道,诚信经营、规范管理,靠过硬的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的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南国早报、南宁晚报、每日经济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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